建设银行客户经理被警告并罚款6万元,贷款被挪用于购房

 人参与 | 时间:2024-03-19 14:15:52
2023年10月10日,建设经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淮安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淮金罚决字〔2023〕2号),银行用于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的客户快穿之炮灰补天系统客户经理高菁进行了处罚。高菁因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贷后管理不到位,被警被挪贷款被挪用于购房负有责任,告并购房被处以警告并罚款6万元的罚款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建设经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淮安监管分局对建设银行的银行用于客户经理高菁罚款6万元。处罚决定的客户快穿之炮灰补天系统日期为2023年9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被警被挪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告并购房,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罚款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贷款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建设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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